个人资料
丽君老师
丽君老师QQ1414073569 你给我一份相信,我还你一个平台。
文章数量:202
点击人次:243388
博文分类
- ·我的日志(181)
最新评论
- ·在全球著名大企业中,创业六年,年营销额即达10亿美元的企业屈指可数:苹果、脸书、亚马逊和谷歌。 在全球年营销额达到10亿美元的著名网络行销公司中,几家最著名的企业所需时间分别是:雅芳86年、安利21年、康宝莱24年、美琳凯33年、如新20年。 截止2016年9月9日婕斯7岁生日那天,婕斯的全球销售已达到30亿美金!!30亿啊!去年婕斯6周岁的时候才缔造和苹果、谷歌还有脸书一样的6年达到10亿美金的销售额,仅仅一年后就到达了30亿!这将有可能把婕斯带入全球网络行销业前十名行列!婕斯是一个在创造奇迹的公司!销售数据说明一切。 婕斯公司以其划时代的细胞优化系统生物科技技术、革命性的消费商模式和完善的创富系统,用七年时间,突飞猛进,后来居上,成为目前全球网路营销业的最佳企业代表!
- ·现行的获牌直销与当年的获牌传销一模一样,他们只求合法,不求合理,因此危机四伏。
- ·不要拿“传销”来做“烟雾弹”。要分的话,就直接分清什么是“直销”?什么是“骗销”?
- ·现行的获牌直销与当年的获牌传销一模一样,他们只求合法,不求合理,因此得不偿失。
- ·只有区分出什么是直销?什么是骗销?才能真正做好直销!
- 【转载】 三招教你如何让辨别微商营销与“微传销”
-
我的日志
“你玩微信吗?”随着微信的普及,这句话已如“你吃饭了吗?”一样平常。微信交流、发红包甚至微信交易已屡见不鲜,微信已拥有越来越多的受众。随着“微队伍”的日益壮大,朋友圈分享的内容也与最初的日常生活趣事相去甚远。
如今只要点开朋友圈,满屏的微商广告就会席卷而来。毋庸置疑,微商这种新型经济形态让部分人赚得盆满钵满,也给社会创造了众多就业岗位,一定程度上活跃了市场经济。但微商营销需严防“微”陷阱,微商发展的背后,还常常夹裹着“微传销”的侵袭。
不难发现,部分微商卖家在朋友圈推销产品时,不忘时刻提醒受众,只要投入上千元,坐在家里就能创业,不仅可以月入上万元甚至十万元,而且年薪百万元也不是梦。他们一直在朋友圈里发收入截图,以及有车有房、四处游玩的卖家秀照片,还有不时参加所谓微商大会的颁奖视频。如此强烈的诱惑相信会让很多人怦然心动,于是一传十、十传百,朋友圈成了微商搏击的战场。
俗话说:闷声发大财。笔者认为这话是经得起推敲的。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是一个崇尚谦和、内敛的民族,讲究财不露白。部分微商卖家整天晒钱、晒速富照的行为显然与之大相径庭,这时,群众就要擦亮双眼,识破卖家的“障眼法”,仔细鉴别这微商的真伪了。微商营销与“微传销”有时只是一线之隔。
“微传销”就是通过微信以销售或推销货品为名义,通过诱惑、拉人入会、收取入会费为主要盈利途径的行为。微商因为门槛比较低,宣传经营简单容易,收益于围观人数众多,所以“微传销”借助微商平台,充分利用很多人急于暴富的心态,通过设置重重骗局和陷阱,以分级销售为幌子,轻而易举就圈得了大量钱财。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微传销”也没有明文规定,“微传销”借助微信平台不受地域空间限制、传播速度快、成本低、隐秘性高等优势迅速蔓延,导致很多不明真相的群众上当受骗。
目前情势,该如何判定“微传销”?笔者综合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发现微商夸大产品实际效果,产品价值与价格不相符时,需谨慎。通常微商卖家会强调其产品在短时间内能起到绝佳效果,并附上部分“买家”使用前后的对比图,而该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型产品价格,出现价格背离价值现象。因此,应小心陷入“微传销”。
第二,发现微商盈利模式以发展下线、发展人头为主,其奖金分配制度具备金字塔形分配模式时,需谨慎。如果微商卖家不停地怂恿你加入微商,把产品说得天花乱坠,宣称做代理无须加盟费用,直接购买货物就可以成为销售代理,拿货越多,代理层级越高;且出现主要靠发展下级代理赚取层级差价,代理越多收入也就越多的现象时,要小心陷入“微传销”。
第三,发现卖家秀主要靠造假来骗取信任时,需谨慎。部分微商卖家如果经常放出作出常理的卖家秀,并教你加入微商团队后,为了增加人气,可以通过相关软件对订单、收入、炫富照进行造假,教你如何发展下级代理,如何开展推广,这时需小心陷入“微传销”。
微商营销是新时代“互联网+”发展的一个缩影,它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本质上是好的。但借助微信平台发展起来的“微传销”是披着羊皮的狼,假借朋友圈行招摇撞骗之术。面对这类新型骗术,广大群众应保持清醒头脑,提高个人素质,摒弃一夜暴富思想,脚踏实地,才能从源头上防范此类骗术。
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也应紧跟“互联网+”时代潮流,及时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微商营销的管控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旦发现“微传销”,对从事组织经营“微传销”的领导者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下线人员做出相应处罚的同时给予相关教育,提高“法”的管控力,让“法”管理新形态。
评论(0)
点击次数(1292)
评论(共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