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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庆祝刑法《组织领导传销罪》颁布并正式实施
2009-04-20 08:37
热烈庆祝刑法《组织领导传销罪》颁布并正式实施!!!

人在做事天在看,不是不报,只是时候未到!丧钟已经为那些坑蒙拐骗的传销头目们敲响!那些双手沾满受害者辛酸血泪的传销网头,你们的末日来临了!你不入地狱谁入地狱!

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组织领导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2月28日

文章来源:http://www.gov.cn/flfg/2009-02/28/content_1246438.htm

解读: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月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相关条款: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章来源:http://www.gov.cn/jrzg/2009-02/28/content_1246528.htm

博主建议在《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实施过程中应该把传销C级(主任,家长,寝室长)也列入重点打击的对象,虽然这些C级小头目还不是传销的受益者,但他们是传销的真正组织者,在传销网头(A、B级)深居幕后遥控指挥以后,他们是传销骗术的具体实施者,如果把这些小头目抓进去以后,整个传销网络将会群龙无首,很快就会土崩瓦解。如此,则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针对广西一带打着“连锁销售”、“资本运作”等数额较大的传销组织,则把B级经理列入重点打击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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