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局[禁传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全文
http://www.dsblog.net 2014-08-21 12:38:58
原文标题: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索取号 AC6109000-2014-001 文号 沪工商直 (2014) 195 号
主题词 工商 打击传销 行政处罚 通知 产生日期 2014-07-30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商系统传销案件查处工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工商法字〔2008〕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执法实践,现就规范行使《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出如下意见。
一、《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裁量适用情形
(一)处罚依据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组织策划传销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1)经营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处以50万元的罚款;
(2)经营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处以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超过500万元的,处以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构成刑事追诉标准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1)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下的,处以10万元的罚款;
(2)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超过10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构成刑事追诉标准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给予1000元以上的罚款处罚:
(1)屡次参与传销,有黑名单记录的;
(2)参与传销非法获利超过1000元的;
(3)执法机关已经发布警示、提示,仍然参加传销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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